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信用卡利率可调低?广西一小伙遇到假客服被骗9万余元******url:https://m.gmw.cn/2023-01/05/content_1303244515.htm,id:1303244515
全流程线上自助操作,随借随还······现如今,“数字金融”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骗子提供了诈骗机会。去年9月,广西的罗先生接到一通自称某金融平台客服打来的电话,结果陷入电信网络诈骗圈套。罗先生共计向对方转账9万余元。近日,南宁铁路民警经过努力,帮其追回了4万余元。
2022年9月25日晚,贵港站派出所民警执勤时遇到旅客罗先生匆匆赶来报警说自己被骗了。罗先生告诉民警,当天下午,他接到一通自称某金融平台的客服打来的电话,并声称由于政策调整,国家降低了信用卡利率,可以帮他把绑定在该金融平台上的信用卡利率调低 。
在所谓“客服”的电话指导下,当天下午4时左右,罗先生向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49400元。这时对方告知他的信用卡遭到冻结,需要再次转账44900元才可以办理“降低信用卡利率”业务。于是罗先生当晚7时左右又向对方指定的另一银行账户转账,两次共转账94300元人民币。
在转完两次账后,对方此前承诺的“转账全额退还”却迟迟不兑现 ,罗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赶忙报警。
接到报警后,贵港站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进行止付操作。通过研判资金走向,民警发现受害人部分被诈骗资金相继进入轩某的两个银行账户中,迅速将上述涉案账户冻结。
近日,南宁铁路警方将42202元返还给罗先生,而另一部分涉案资金正在进一步追查中。
警方提醒
冒充金融平台客服要求转账到所谓“安全账户”,是诈骗分子的惯用骗术,市民朋友要提高警惕、多加防范。另外,凡是接到(自称)客服人员的电话,要慎重辨别,以各种理由要求提供银行账户、余额、密码等个人信息的,都是诈骗。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覃锦华 通讯员 王超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