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漂族”心理健康需重视******
近年来,一些老人为帮助远在他乡的子女带孩子而成为“老漂族”,其中不少人由于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而产生心理问题。本市心理咨询师杨秀华提示,子女要高度关注“老漂族”心理健康,多花时间与老人沟通,表现出足够的包容和体谅,给予老人更多的精神慰藉和情感支持。
“老漂族”主要是指那些年龄在50-70岁,为了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为帮助子女发展事业,离开家乡,来到子女所在的城市生活的老人,能够和子女、孙辈生活在一起,是多么美妙的尽享天伦的画面,但环境的改变、社交的缺失和习俗的不同,以及医疗、出行等多方面的不便,让不少“老漂族”会感觉无所适从,感到孤单寂寞,还可能因育儿观念、生活方式等差异与子女产生矛盾,长此以往,很容易出现一些心理问题。
杨秀华提示,子女要有足够的包容和体谅,给予老人更多的精神慰藉和情感支持,多花时间与老人沟通交流,给父母足够的关注,给老人一个倾诉的出口。当父母刚从家乡来到新环境,要给老人一个适应的过程,积极帮助老人熟悉今后的生活环境,带着父母多到新地方转一转、走一走,讲讲新地方的生活习惯、传统习俗、市井民情等,让老人心里有数、做事有底。父母帮忙照看孙辈、打理家务,子女不能彻底放手不管、心安理得地享受父母的照顾,而是应该和父母分工合作,全家人一起创造和谐、轻松、幸福的生活。在节假日里,子女应该多带着父母和孩子到户外活动,丰富日常生活,避免父母的生活过于呆板单一;鼓励父母多参与社会活动,多结识新的朋友,拓展朋友圈,在新的环境中建立新的人际关系。
从老人的角度来说,很多“老漂族”都是为了帮助孩子更好地工作和生活,选择背井离乡,要有“既来之、则安之”的心态,转变旧有的养老观念,积极适应新环境。主动与孩子沟通交流,遇到烦恼和实际困难,不要憋在心里不说,及时和孩子沟通能解决不少问题。要主动融入周围环境,平时带孩子在社区、公园等地方玩时,多和年龄相仿的邻居、老人聊天,一起锻炼。现在社区经常举办各类活动,还有各类舞蹈、合唱等团队,老人可以多参与活动,在空闲时间学些自己感兴趣的事,逐渐积累新的朋友圈子,丰富自己的精神文化生活。平时多关注本地的新闻报道,多关注有关异地医疗、养老落户等方面的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与子女在理念上出现差异时,多沟通、学习、倾听,积极学习新鲜事物。在节假日时,可以回老家探亲、放松身心。(记者刘波)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