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吨的“胖子”如何“接吻”?太空“红娘锁”今年迎“多场考试”******
中新网上海5月10日电 题:几十吨的“胖子”如何“接吻”?太空“红娘锁”今年迎“多场考试”
作者 郑莹莹 马帅莎
北京时间5月10日凌晨,“快递小哥”天舟四号货运飞船出发了。几个小时后,它抵达目的地,与在轨运行的中国空间站组合体进行快速交会对接。从“发货”到“签收成功”,“天舟四号”仅花了约6.5个小时。
“从视频里看,我们感觉对接过程是一瞬间完成的,实际上,这整个过程包含了接触、捕获、拉回、锁紧、密封等一系列动作,从对接准备指令发出,到对接锁紧完成,10多个动作一气呵成。”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八院载人航天工程载人飞船、货运飞船系统副总指挥顾侧峰介绍说。
中国是继美、俄之后,世界上第三个独立掌握交会对接技术的国家。只有突破交会对接技术,才能开展空间站的组装建造,提供物资运送对接、人员天地往返等。交会对接,是两个航天器在空间轨道上会合,并在结构上连成一个整体的技术,被称为“太空之吻”,交会对接所使用的对接机构则被称为“红娘锁”。
从2011年“神舟八号”与“天宫一号”的“太空初吻”开始,中国已成功实现19次精准对接,为中国空间站建造奠定技术基础。
几十吨的“胖子”如何“接吻”?
作为对接机构的研制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八院表示,2022年,对接机构将迎来一场“大考”。在“天舟四号”成功与空间站组合体交会对接后,中国空间站还将迎来神舟十四号,问天、梦天两个实验舱等飞行任务,特别是两个实验舱各自与天和核心舱的对接过程,将是对接机构的重量级“太空接吻考试”。
面对数十吨级的实验舱,对接机构需要确保对得准、对得稳。而其实早在对接机构设计之初,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八院805所的对接机构分系统设计师们就充分考虑到了未来空间站建造的需求:对接机构需要适应8吨至180吨之间的各种吨位的对接,以及各种方式的对接,包括偏心对接。
为了让两个重量级的航天器在“太空接吻”时可以轻盈、优雅,设计师们系统性地提出了可控阻尼的控制思路,可以有效缓冲对接机构捕获后产生的巨大撞击能量。
“红娘锁”成“太空连廊”
问天、梦天两个实验舱发射后,经状态调整和转位,将长期“停泊”于中国空间站,成为航天员在空间站工作、生活的主要场所。而此时的对接机构,就是航天员往返于工作、生活区的重要通道。
为了将三个舱段(问天、梦天两个实验舱以及天和核心舱)长期、紧密地固定在一起,对接机构必须锁得牢、锁得紧。此时,对接机构上的12把对接锁起到了关键作用。
据透露,在后续实验舱的对接任务中,对接机构上的12把对接锁将与天和核心舱的对接机构共同完成锁紧工作,并让其处于自锁状态,以防止外力作用下的非正常解锁。同时,在锁紧的过程中,对接机构对接框面的密封圈将被压紧,以形成密封的连接通道,为航天员在空间站的工作、生活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