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卿老开的方子后,体温马上降了,七副药喝完,症状明显减轻。”在长沙市中医医院名中医馆诊室,湖南省名中医卿照前正在为患者李先生把脉问诊。疫情期间,中医药让越来越多的患者受益,卿照前的工作也变得异常忙碌,每天他一边在诊室问诊咨询,一边奔走于医院各科室为新冠危急重症病人把脉开方。
“现在本部急诊科EICU的床位每天都是满满的,90%的患者都是有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科室每天都会邀请中医师来到重症病房,为患者开出一人一方,采用中药治疗,效果显著。有的重症患者通过中医药治疗症状减轻,有的危急重症患者被成功治愈。”急诊科主任兰岚介绍说。
在针灸康复科,科室制定了个性化的中西医综合诊疗方案。76岁的康奶奶因新冠病毒感染,导致基础疾病复发,出现膝关节疼痛肿胀、不能行走的症状。针灸康复科主任杜革术带领团队全面系统评估病情,实施综合康复治疗方案,予以针刺,配合电针、刺络拔罐、梅花针,同时运用艾灸、物理治疗、口服中药等治疗。7天后,康奶奶症状显著改善,可自行行走。
呼吸内科·内分泌科主任张向红也感染了新冠病毒,出现高热、咳嗽、乏力等各种不适,可她却仍然带病坚持。张向红介绍,“我能较快恢复,得益于中医药的治疗,现在每天仍喝中药调理。同时对有需求的患者开出对症的润肺止咳方、清肺排毒方、宣肺祛邪方、健脾养肺方等中药治疗方和调理方,我和我的患者都是中医药治疗的受益者”。(记者/武玥彤 供稿/长沙中医医院 郑朝晖)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