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国是直通车专访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综合形势室主任、研究员郭丽岩,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国稳物价成效显著
国是直通车:当前,全球性通胀越发严峻,尤其发达经济体通胀粘性特征愈发明显。在您看来,当前国内外物价运行水平有何不同?与国外相比,中国稳物价的成绩如何?
郭丽岩:在美欧等经济体通胀“高烧不退”的背景下,中国持续稳定物价运行的努力与成效令全球瞩目。1-11月份,中国CPI同比上涨2%,持续运行在合理区间,剔除食品和能源的核心CPI一直在1%左右的相对低位。
中国能够维持相对较低且基本稳定的物价水平,在当前是十分难得的宏观经济治理绩效,这与美欧等经济体陷入高通胀甚至是恶性通胀形成鲜明对比。
今年以来,美欧等经济体的CPI连创40年来的历史新高,虽然近期有所回落,但美国、英国、欧元区11月份CPI仍在7.1%、10.7%、10%的高位运行。此外,土耳其、阿根廷等新兴市场经济体更是出现了持续的恶性通胀。
国是直通车:今年以来,中国在保供稳价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取得了哪些成绩?
郭丽岩:中国之所以能够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主要原因和经验,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粮食、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大保供稳价工作力度,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首先是重要民生商品的保供稳价,不断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地方工作主动性。在提升本地自主保障能力的同时,促进产销衔接,强化主产区和主销区之跨区合作,共担保供稳价责任。产地采购、道路运输、终端配送各环节保通保畅。健全成品粮油、猪肉、北方城市冬春耐储蔬菜等储备并充实在库,增强储备调节能力。例如,9月份以来,连续多批次投放中央猪肉储备,并指导地方同步加大投放,促进价格向合理区间回归。
其次是基础能源的保供稳价,立足国情,以煤炭为“锚”,构建保供稳价体系,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健全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完善煤电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市场预期管理,压实各部门、地方和企业保供稳价责任,有力维护了能源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此外,今年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降低启动条件,扩大保障范围,1-11月份,各地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50亿元左右,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国是直通车:在您看来,未来一段时间内,影响中国物价波动的国内外因素有哪些?
郭丽岩:客观而言,中国在稳物价方面也面临一些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主要是外部输入性压力。
尽管近期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有所回落,但部分品种仍在高位波动。乌克兰危机仍在发酵,国际流动性环境发生变化,主要经济体利率、汇率变化快,国际市场部分区域能源、粮食等供应缺口仍然较大,各种扰动因素交叠,供求基本面偏紧甚至供求错配的个别品种仍有阶段性反弹空间。此外,受不利天气影响,蔬菜等食品价格可能出现阶段性波动。
中国稳物价底气能力增强
国是直通车:考虑到上述因素,您认为如何预防这些潜在冲击,防止未来物价发生大幅波动?今年中国物价整体水平将如何?能否有效控制通胀?
郭丽岩:针对上述挑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全链条全过程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的能力。
就输入性因素而言,密切跟踪监测预警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动向与价格走势。尤其是强化对国际油气、粮食、黑色和有色金属等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加强对国内外主要期货和现货市场供求关系的联动分析,从而为国内分类施策和精准调控夯实基础。
就不利天气等突发事件而言,提升预警灵敏度和应急处置能力,压实“产供储销”全链条联动责任,强化跨区调运和余缺互济,协同运用各级各类储备进行更加精准的市场化调节。
总体上看,当前稳定物价总水平的基础坚实,今年能够实现3%左右的年度CPI预期目标,展望明年,稳物价的底气和能力进一步增强。
首先,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产业体系韧性足,市场潜力空间大,能够对冲和化解不利冲击。
其次是中国坚决不搞“大水漫灌”强刺激,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和更高质量的支持。
特别是粮油肉蛋奶蔬果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调控机制不断完善,调控能力不断提升,有底气、有能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